发布时间:2021-07-12 浏览量: 来源:
各党(工)委,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成员单位:
因部分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工作变动、职务调整等原因,根据工作需要应予调整。经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区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调整后的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书 记:秦 岭(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副书记:岳 旭(区工商联党组书记)
李宏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 员: 蔡士兵(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关爱民(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金本云(区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 娇(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云云(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 玲(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 卫(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程晋艳(区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赵怡然(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朱长山(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玉(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丁晓东(区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邱国梦(团区委挂职副书记)
附件:1、中共潘集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职责
2、中共潘集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共潘集区委组织部 中共潘集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附件1
中共潘集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
成员单位职责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发挥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以下简称“区委非公工委)职能作用,切实促进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明确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成员单位抓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的基本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负责全区本行业系统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健全组织体系、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带头人队伍建设,强化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配强党务工作力量,教育引导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出资人(负责人)支持党建工作。
2、负责本行业系统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重大风险的分析研判和防范化解,指导抓好相关领域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动将党建工作情况列入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3、负责区级行业(综合)党委的日常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行业(综合)党委班子成员建议人选;对其中的书记、副书记人选,应提前与区委非公工委沟通;对人选中的非区管干部,通过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进行考察。指导行业(综合)党委换届选举。研究解决所负责行业(综合)党委运行机制方面重要问题,为行业(综合)党委配备党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活动场地,将用于党委日常运作、聘用人员、开展活动等所需的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4、完成区委非公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在履行基本职责基础上,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能,同时承担以下职责
1、区工商联:①负责区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建工作。②负责区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委的日常管理。③在评先评优、作出相关政治安排时,将非公经济人士是否支持企业、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建工作作为重要依据。
2、区市场监管局:①负责指导全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②负责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综合党委的日常管理。③结合登记注册、年检验照和巡查监管等工作,做好非公经济组织登记信息和党建基础数据采集和维护工作,建立完善的基础信息库,配合做好非公经济组织“两个覆盖”摸底排查工作。
3、区委宣传部:①负责指导全区互联网行业党建工作。②负责区互联网行业党委的日常管理。③督促推动区互联网行业党委各委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互联网行业党建工作。
4、区民政局:①负责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②负责直接登记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③在社会组织登记时同步采集从业人员信息,在审查年报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在开展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实时掌握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和党组织、党员等情况。
5、区直机关工委:①负责指导区直有关单位抓好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并加强督查考核。②指导区直有关单位加大对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教育培训力度。
6、区发展改革委:①督促落实促进非公经济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开展。②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面向非公经济组织加大区委、区政府促进民间投资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落实力度,优化非公经济组织营商环境。
7、区教育局:①负责指导全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②负责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和教育类协会学会做好党员发展、党组织组建和党员作用发挥等工作。③落实设立民办学校时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情况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评先评优参考内容。
8、区科经局:①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②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科技支持,争取有关项目,招引和培养科技人才。③分析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党建工作的政策措施。④鼓励引导单位党员干部在做好对民营企业联系服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其党建工作的指导。
9、区司法局:①负责指导全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②落实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登记申报、年检年报”制度,实时掌握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和数据。③落实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与党建工作同步考核,把考核情况纳入律师行业评先评优参考内容。
10、区财政局:①负责指导全区会计协会组织党建工作。②按规定将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指导督促预算执行,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11、区商促局:①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促进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政策措施。②参与指导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12、区卫健委:①负责指导全区卫生健康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②推动在民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监督管理、评审考核等工作中纳入党建工作要求。③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督查考核。
13、区税务局:①负责指导全区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②负责提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税务等信息,配合做好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两个覆盖”摸底排查工作。
14、区工会:①按照“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要求,负责抓好全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工会组织建设及联系服务职工等工作。②在评先评优、作出相关政治安排时,将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有关人选是否支持党建、工建工作作为重要依据。
15、团区委:①按照“党建带团建,团建促党建”要求,负责抓好全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团组织建设、联系服务青年、“推优入党”等工作。②在评先评优、作出相关政治安排时,将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有关人选是否支持党建、团建工作作为重要依据。
附件2
中共潘集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
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区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运行机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工作会议制度。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实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通过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会议、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扩大会议等形式议事决策,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扩大会议,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年度重点工作,每年第四度季度召开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会议,审议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相关重要事项,研究讨论下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会议议题由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征求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并报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书记确定。提交审议的文件,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
2、调研评估制度。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各行业(综合)、各乡镇(街道)非公综合党委履行职责、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季度任务清单等情况开展一次集中调研评估。调研评估方案由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办公室提出,经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会议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调研评估结果作为党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中相关分值的赋分依据。
3、述职评议制度。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各成员单位、各行业(综合)党委、各乡镇(街道)非公综合党委每年向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述职并接受评议,一般结合召开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扩大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结果由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向述职单位反馈。
4、重点联系制度。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各成员单位选择1个以上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进行重点联系,区级行业(综合)党委结合行业特点,每年确定部分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重点联系,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指导整改提升。各成员单位、区级行业(综合)党委指导、帮助联系点工作情况纳入向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年度述职内容。
5、批复备案制度。设立、合并、撤销区级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的区级行业(综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由区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报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批。党组织关系不隶属于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的区级行业(综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由区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报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备案。
6、宣传推广制度。组织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各成员单位、各区级行业(综合)党委、各乡镇(街道)非公综合党委及广大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等积极总结工作成效和做法,形成工作信息及时报送。根据年度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重点任务,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协调宣传资源,做好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先进项目和先进机制的宣传推广。
7、经费奖补制度。对年度调研评估结果为“较好”以上等次的乡镇(街道)、承领攻坚试点项目的区级行业(综合)党委和乡镇(街道)以及被评定为区级以上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先进典型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综合运用预算资金、区管党费等予以经费奖补。